刑事诉讼参与人,指的是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受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非司法工作人员。
1.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2. 自诉人,是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自诉是和公诉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只有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才有自诉人。在通常情况下,自诉人就是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3. 犯罪嫌疑人,是指公诉案件立案之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前受到刑事追究的诉讼参与人。
4. 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对象,没有被告人,也就没有刑事诉讼。
5.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被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6. 证人是直接利害冲突双方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是通过诉讼以外的途径;证人必须是独立于犯罪行为之外的第三者;证人必须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确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7. 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后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问题作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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