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
所谓自诉案件,就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刑法中有明文规定,具体指:(1)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案;(2)尚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虐待案;(4)普通侵占案,即非法占有代为保管财物案和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案。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这类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被害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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