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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考《刑事诉讼法》易混淆知识点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11年7月6日
  刑事诉讼法中有些考点要进行比较记忆,否则极易混淆。比如哪些案件具体是由公安机关、法院还是检察院受理,死刑复核和死缓复核结果的比较,一审、二审、再审不同审理阶段的审限的不同、三大诉讼二审审查范围的比较等,如自诉案件包括三种情况:告诉才处理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公诉转自诉案件,三者之间在哪些方面有异同,不起诉的三种情形: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三者之间有何异同,不同案件的审判组织的比较,是否可以独任制,是否可以要陪审员等等。同时在复习时,要随时联系民诉和行政诉讼进行比较记忆。
  1、三大诉讼法审判公开原则的比较
  审判公开原则司考经常会涉及到,而三大诉讼法中均有这一原则,其内容并不完全相同,需要注意区分。
  刑事诉讼法:(1)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被告人为14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这里的年龄以犯罪时为准;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被告人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1)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不公开审理。
  2、对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同处理方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而不同的诉讼阶段针对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是需要区别记忆的。
  (1)不予立案或不予受理:在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对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予立案;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2)撤销案件: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3)不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4)终止审理:审判阶段发现虽然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法定情形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5)宣告无罪:同样在审判阶段,如果发现存在法定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虽然被告人死亡,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3、公检法三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范围
  管辖在司考中是重点内容,而三个专门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比较复杂,极易混淆,需要精确记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主要指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破坏选举罪;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这类案件需要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4-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另外,军队内部保卫部门负责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监狱立案侦查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除这些案件以外,其他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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