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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草案的前进与后退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1月1日
  8 月30日,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草案对社会公开争求意见,一公布,《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内容就成为了广大法律人士及爱好者的热议话题。
  有人说新的草案进步了,进步性主要表现在:
  1.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
  2.近亲可不出庭指证
  3.律师自由会见嫌疑人不被干涉
  4.死刑复核靠近“三审”
  有人说新的草案倒退了,忽视了对基本人权的保障,认为倒退的学者观点主要集中在:
  1.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2.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该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3.也存在于修正案第三十九条。该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这意味着,“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几种情形,也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
  首先,“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
  其次,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属,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关系到每一位法律人的将来执业,对于法律人,我们也有义务为此而提出自己的观点,并为中国的法治建议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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