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被害人外国国籍的确认
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二、涉外强制措施的应用
公安司法机关需要对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的,通常需经省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且应当征求或者通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需要逮捕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则需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强制措施采取之后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其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领馆,同时报告公安部。涉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依法扣留其护照或被限制出境,对于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被要求暂缓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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