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什么情况下具备关联性,法律无法一一列举。然而,有些表面上看来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一旦采用将会使审判人员产生严重的“有罪”的先入为主,因而为了保证诉讼公正,法律和证据学理论认为这些证据材料对“定罪”不具备关联性。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类似事件”和“品格证据”不具备关联性。但是,类似事件和品格证据是量刑时的重要参考。
【例3】张某被指控于2004年10月9日夜撬开某单位财务室,用铁锤砸坏保险柜盗窃人民币2万元。为了证明张某这次盗窃,公诉方出具张某曾于1991年采取同样手段盗窃某医院财务室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证据材料。则这一证据材料对认定张某构成“盗窃罪”不具备证据的相关性,因为是类似事件(一个一次为贼,不必然终生为贼)。
【例4】李某被指控强制猥亵妇女,公诉方准备向法庭提交:李某平时道德品质败坏,乱搞两性关系,并且曾经嫖娼的证据材料。则这些证据材料对认定李某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不具备证据的相关性,因为这是“品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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