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搜集的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的排除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最高法院《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诉规则》)分别规定了非法搜集的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规则》第265条也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实际上已经确立了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应当提供线索或者证据,由公诉方承担没有“非法”的举证责任。
2、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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