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以外,其他案件以及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合议庭进行。
(一)组成方式
1、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中级法院以上的各级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复核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合议庭的组成原则
1、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只能是单数。
2、合议庭依法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人民法院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组成。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3、合议庭由法院院长或者庭长指定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案件审判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应当注意,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4、第一审程序的合议庭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陪审员是来源于人民群众的非法律职业的参加案件审判活动的人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同审判员权利、义务相同。
5、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
(三)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2、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在评议和表决的时候,每名成员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记录在案。
4、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作出裁判原则。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只有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才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是: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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