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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刑事诉讼法看点五:律师涉伪证罪交异地侦查机关办理

来源:233网校 2012年3月31日
  新刑事诉讼法看点五 
  律师可在侦查环节提前介入、律师会见程序进一步明确、律师涉伪证罪要交由异地侦查机关办理……新刑事诉讼法突出保障律师辩护权利。
  “立法赋予了律师更多的参与空间。”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眼中,律师获得更为广泛的参与权,成为新刑事诉讼法令他印象最深的亮点。
  会见程序得到完善
  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是刑辩律师的传统“三难”问题。
  新律师法在2008年破冰之后,传统“三难”问题相对有所缓解。但由于现行刑诉法的滞后,司法实践中律师“三难”仍普遍存在。新刑诉法能否和律师法衔接也因此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
  新刑诉法对律师会见程序进行了完善,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
  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早在2010年就出台了《关于律师会见工作的暂行规定》,其中,“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受委托律师可以凭‘三证’直接向看守所提出会见要求;看守所对‘三证’进行审查登记后,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会见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等规定,与新刑诉法相关规定不谋而合。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犯罪等特殊案件的,新刑诉法只是要求“在侦查阶段律师要求会见前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但规定较为原则,没有许可的期限,也没有明确通知的方式。
  常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沈霞介绍说,常州公安的暂行规定曾对此作出细化规定,对审查是否可以会见明确了5日期限,防止侦查机关以“正在批准”等理由,变相延迟或拒绝安排会见。另外,常州公安也将新刑诉法要求的“事先通知”明确为送押时的书面通知。
  “通过这些举措,切实保障了律师的合法权益。”沈霞说。
  律师可“提前介入”
  新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该新增条款被普遍看作是,辩护律师在刑诉程序中可以“提前介入”。
  韩嘉毅指出,在此前的法律规定中,律师也可以在侦查环节会见犯罪嫌疑人,但立法比较模糊,律师只是“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而现在明确了律师是“辩护人”,这在理念上是一种进步。
  沈霞说,新刑诉法部分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内容,使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得到原来在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增加准备辩护的时间,增强辩护的针对性。
  辩护律师的参与权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则是压力。
  “压力肯定是有,但只有化外部压力为内部动力,不断加强自身执法水平才能应对修改法律后的新要求。同时,也应看到,律师和公安机关虽然立场不同,但出发点都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法律,更准确地适用法律,更全面地收集犯罪相关事实。对于律师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也可以很好地补充和完善我们的侦查取证工作。”沈霞说。
  伪证罪应通知律所
  新刑诉法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如此规定,韩嘉毅认为“很有实际意义”。沈霞也认为,异地办理优势明显,尤其对保护律师权利和该类案件公正处理起到很大作用。
  “律师一旦涉及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肯定对侦查机关的正常办案形成了干扰,侦查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律师有一定的排斥,很难保证对涉案律师公正对待,同时加上前期的侦查工作带有的主观印象难以保证能客观全面取证。”沈霞说,要求侦查机关收集证明律师涉嫌妨害作证的有罪证据较为容易,而收集能证明律师无罪的证据,动力明显不足。
  而“通知律所或律协”的变化,韩嘉毅认为其意义在于,律师办案将不再是一个“个体”,而是一个“组织”。
  专家点评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副主任):现行律师法和修改前的刑诉法在赋予律师的权利上存有一定的不协调性,此次修法,力图缩小差异,按照律师法给予律师以更多权利的保护,这也是刑诉法修改的目标之一。
  新刑诉法大大简化了辩护律师会见案件当事人的程序,除三种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并不需要侦查机关的审批等,律师会见难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律师的权利在此次修法中得到强化,是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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