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和决定、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的决定、执行机关
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取保候审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申请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下列人员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三、保证的方式及其关系
(一)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的关系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形式,只能择一而用之。
(二)保证金保证
1、保证金的数额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
(1)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2)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
(3)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4)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2、保证金的处理
(1)没收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退还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三)保证人保证
1、保证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
(4)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5)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的义务
(1)监督被取保候审的人履行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2)发现被取保候审的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未尽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
《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1)保证人发现被取保候审的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报案,经查证属实的,处以罚款;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4)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也由公安机关决定。
四、被取保候审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及取保候审的期限
(一)被取保候审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不得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或可能妨碍)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取保候审的期限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3、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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