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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刑事诉讼法解读:逮捕

来源:233网校 2012年9月6日
  一、逮捕(刑诉法第79条) 
  (一)一般情况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特殊情况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2、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三)处罚性对象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四)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的理解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指: 
  1、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并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发生;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而非他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以上三点是构成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必备条件(同时具备)。 
  二、审查批准程序 
  (一)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三)询问证人等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四)决定权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2、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审查批捕的时间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六)不批准逮捕的法律后果 
  1、立即释放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七)不批准的救济 
  1、复议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2、复核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三、逮捕的执行程序
  1、逮捕犯罪嫌疑人,一律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持证); 
  2、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4、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逮捕不当,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在异地执行逮捕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6、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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