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和条件
1、适用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
2、条件
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二)程序
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三)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相关推荐:
司法考试新刑事诉讼法解读:强制医疗程序
热点推荐:
2012年司法考试分科章节练习试题
新刑事诉讼法真题答案及解析更正汇总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各科目考点练习题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