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诉案件第一审审限
(一)审限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计算
1、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2、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自诉案件第一审审限
1、被告人被羁押的(同公诉)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审限的规定。
2、被告人未被羁押的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三、简易程序的审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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