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
刑事司法协助可以分为我国司法机关请求外国司法机关提供刑事司法协助和外国司法机关请求我国司法机关提供刑事司法协助两个方面,其内容都是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六项:
1、代为送达文书;
2、代为调查取证,包括代为听取诉讼当事人的陈述,询问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进行鉴定、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辨认等;
3、移交证据,包括移交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赃款、赃物;
4、通报诉讼结果,包括通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起诉或不起诉、判决或裁定的内容等;
5、承认与执行对方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6、涉外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
(二)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采用下列方式:
1、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2、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3、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4、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
5、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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