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
(一)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或代理活动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不允许委托外国律师;
(二)外国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不得以律师的名义和身份出现,不享有中国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其只能被视为普通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三)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但只能指定中国律师;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外国人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中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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