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事诉讼

司法考试新刑事诉讼法解读:延期审理

来源:233网校 2012年9月17日
  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共有五种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同时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5、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然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其中,前三项是“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后两项是“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
  刑诉法第198条规定了3种情形,及相关司法解释
  1、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不计入审限,)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适用补充侦查的规定,重新计算审限)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延期审理      (不另外给时间)
  ① 拒绝辩护时,另行委托或指定辩护
  4、准备辩护时间   ②补充起诉
  (10天,不计入审限,③变更起诉
  解释165条等)   ④公诉人提出了新证据
  (不在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内的)
相关推荐:
司法考试新刑事诉讼法解读:决定与判决和裁定不同点
热点推荐:
2012年司法考试分科章节练习试题
新刑事诉讼法真题答案及解析更正汇总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各科目考点练习题汇总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