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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人体采样

来源:233网校 2013年5月6日

旧法第105 条第1 款规定: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新法第130条第1款规定: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变化:

增加了对指纹信息、血液、尿样等生物样本的提取采集程序的规定。

解读:

随着侦查中科技含量的提高,利用指纹信息、血液和尿样等生物样本比对指纹、提取DNA、确定血型等科技破案手段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因此增加此种授权,有利于提高侦破案件的效能,其中“等”字还包括唾液、毛发等其他多种生物样本。

考察方式:

此点考察可能也较大。

人体采样和原法规定的人身检查一样,具有以下两个共同的程序要求:

1、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进行检查,对被害人不可以强制;

2、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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