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法第105 条第1 款规定: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新法第130条第1款规定: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变化:
增加了对指纹信息、血液、尿样等生物样本的提取采集程序的规定。
解读:
随着侦查中科技含量的提高,利用指纹信息、血液和尿样等生物样本比对指纹、提取DNA、确定血型等科技破案手段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因此增加此种授权,有利于提高侦破案件的效能,其中“等”字还包括唾液、毛发等其他多种生物样本。
考察方式:
此点考察可能也较大。
人体采样和原法规定的人身检查一样,具有以下两个共同的程序要求:
1、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进行检查,对被害人不可以强制;
2、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