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法第108 条第1 款: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新法第133条第1、2款: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变化:
1、把公安局长批准改为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增加规定:侦查实验情况应当写成笔录,并要求参加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解读:
由于新法增加了侦查实验笔录这一证据种类,因此此处增加规定应当制作笔录。并要求签名或盖章。
考察方式:
主要会考察参加实验的人员应当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