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法第120 条第2 款: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变化:
直接删除。
解读:
根据2005 年《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 条第1 款,目前上述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都应向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核和登记,因此不再专门予以规定。
考察方式:
哪些鉴定需要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根据旧法有三类:精神病鉴定、人身伤害重新鉴定以及保外就医证明,但根据新法,是否前两项不再要求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进行?有教师认为不再要求,本人难以同意。三大本回避了这一问题。万一考到,可选不再要求。但本人保留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