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第148条新增: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考察方式:
1、注意技术侦查可以适用的案件范围(不要求背诵)有一个共同的特征:比较隐蔽,证据难以取得;
2、公安机关是“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检察院是“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这说明,检察院不能亲自采取技术侦查手段,只能交公安或国家安全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