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事诉讼

2013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技术侦查获得证据的效力

来源:233网校 2013年5月7日

新法第152条: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诉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解读:

1993 年制定的国家安全法,1995 年的人民警察发都规定了技术侦察措施,但刑诉一直没有规定,实践中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在法庭上出示并接受质证存在不同认识,人们担心出示作为证据使用会暴露取证的方法,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技侦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影响了案件审理,2010 年,死刑证据规定第35 条规定:侦查机关采用特殊侦查措施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根据,法庭依法不公开特殊侦查措施过程及方法。此次增加了这一规定,允许作为证据使用。

考察方式:

1、技术侦查获得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并非不可作为证据使用,而仅是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

3、必要时,可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试题推荐: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解析 卷二真题解析 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汇总

热点推荐: 2013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问答专题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