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法第129 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新法第160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变化:
增加将案件移动情况告知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义务。
解读:
之前没有此项义务,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往往不知道案件已经到了移送审查起诉环节,由于只有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阅卷,因此知道案件的诉讼进展有利于其更好地行使法定权利。
考察方式:
一个选项,同学需要注意的陷阱是,由于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因此告知的对象一定是辩护律师,而不可能是非律师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