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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案件移送情况的告知

来源:233网校 2013年5月7日

旧法第129 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新法第160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变化:

增加将案件移动情况告知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义务。

解读:

之前没有此项义务,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往往不知道案件已经到了移送审查起诉环节,由于只有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阅卷,因此知道案件的诉讼进展有利于其更好地行使法定权利。

考察方式:

一个选项,同学需要注意的陷阱是,由于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因此告知的对象一定是辩护律师,而不可能是非律师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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