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法第134 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新法第165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变化:
将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拘留期限从最长10+4 天改为14+3 天,即由14 天改为17 天。
解读:
2009 年最高检《关于省级以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要求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嫌疑人的,应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这使得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的时间偏紧,因此,适当延长了拘留期限。
考察方式:
目前自侦案件的拘留期限一般是14 天以内,特殊情况下再延长一至3日,即最长17天,检察院不可能拘留一个人达37天(因为只有公安机关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和结伙作案情况才可以拘留至37 天,而检察院不能针对该情况采取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