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事诉讼

2013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审查起诉听取意见

来源:233网校 2013年5月8日

旧法第139 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新法第170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变化:

1、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具体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更为明确,但并非实质性修改;

2、增加应当记录在案的规定;

3、增加“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的规定。

解读:

实践中,对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记载,做法不一,修改后得到统一。

考察方式:

1、审查起诉应当听取哪些人的意见是考点之一;

2、听取相关人员意见是审查起诉必经程序,不能只书面审查;

3、必须听取双方意见(了解);

4、口头意见记录在案,书面意见附卷。

试题推荐: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解析 卷二真题解析 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汇总

热点推荐: 2013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问答专题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