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第64 条第2 款: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新法第83条第2款: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变化:
1、要求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2、将有碍侦查不通知的情形限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3、将通知的范围从“家属或所在单位”改为“家属”;
4、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解读:
1、要求立即送看守所是因为实践中往往将其关押在其他场所。看守所作为正式羁押场所,看押、提讯、安全警戒、监所监督都有比较规范的要求,有利于保护嫌疑人并防止脱逃。至迟不得超过24 小时,是因为有时拘留地离看守所较远,或拘留后需要当场指认、协助抓获同案犯等。
2、原法规定无法通知或者有碍侦查就可以不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但有碍侦查是一个完全主观的标准,极为容易被随意解释作为不通知的借口,因此,这次将有碍侦查不通知的情形严格限定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这两种情形,缩小不通知的案件范围。
3、原法规定一般情形下,拘留后都应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但实践中,由于有“或”这种可选择性,因此往往家属没有接到通知时,办案机关说已经通知了单位,而单位没有接到通知时,又说已通知了家属,互相推诿扯皮,这次明确规定必须通知家属,删除通知单位的规定。
有碍侦查不通知的情形严格限定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这两种情形,缩小不通知的案件范围。
4、增加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家属。这等于进一步限定了以有碍侦查为理由不通知家属的条件,避免滥用这一条款造成被拘留人的秘密失踪。所以,对有碍侦查等于进行了两层限定:一是涉嫌罪名,二是情形消失后必须立即通知家属。
考察方式:
本条考察的可能性也较大,同学们除了记住变化的四个要点之外,还需要注意,拘留以后的3个24小时:
1、最迟在拘留后24 小时内送看守所;
2、一般应当在拘留后24 小时内通知家属;
3、拘留后应在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