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事诉讼

2013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审查批捕的讯问

来源:233网校 2013年5月9日

新法第86条第1款: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解读:

检察院审查批捕,往往是进行书面审查,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始尝试直接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案情,澄清证据疑点。此次上升为刑事诉讼法的正式规定。

考察方式:

考察可能较大,多选。

其实,2010 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就规定了应当讯问的若干情形,是去年的新增考点,同学们应在8 月份学习这一内容,不宜提前记忆。

新法第86条第2款: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考察方式:

对于律师的意见是“可以”听取,但如果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则“应当”听取。

试题推荐: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解析 卷二真题解析 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汇总

热点推荐: 2013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问答专题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