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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违反监视居住义务的处理

来源:233网校 2013年5月10日

原法第57 条第2 款: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新法第75条第2款: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变化:

将以往违反监视居住义务,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逮捕,改为“可以逮捕,也可以先行拘留”。

解读:

1、违反义务情节较轻,可以继续监视居住,情节较重,可以逮捕。之所以由原法的“应当”改为“可以”,是考虑到增加了一种“可以先行拘留”的处理方法;

2、逮捕需要经过一段审批时间,因此,在批捕之前允许先行拘留,以起到同样的剥夺其自由的效果。

考察方式:

同学们要高度重视这一处修改,考察可能极大。会作为一个选项出现——“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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