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指人民检察院或者当事人应当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诉讼中出现的案件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在诉讼结束时,如果案件待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谁来承担败诉或者不利的诉讼后果。
(二)证明责任有三个特点:
1.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
2.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
3.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即诉讼风险的分担机制。
(三)证明责任的分担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表现为以下4个方面,即4句话:
1.由控方承担
(1)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执行控诉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承担,即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承担。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有罪或者无罪),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陈述,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沉默权。
3.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这一例外情况主要是指我国刑法第395条(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嫌疑人负有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这是典型的证明责任倒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责任的一个例外。但是,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责任,仍然由检察机关承担。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4.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按照刑事诉讼法学理论,法院在诉讼中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法院只对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判断,从而裁定(认定)诉讼双方的主张是否成立。法院在诉讼中没有自己的主张,因而也就无所谓证明责任。
因此,在我国,除特殊情况外,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由追诉(控诉)一方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法院都不承担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