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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法条串讲:提起公诉

来源:233网校 2013年9月23日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
  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要点:1、辩护人、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参与权;
  2、审查起诉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要点:1、提起公诉的条件;
  2、提起公诉时的管辖;
  【司法解释】《六机关规定》第24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高检规则》【第390条】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一) 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二) 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三) 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四) 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 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对于符合第二项情形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要点:
  1、 补充侦查的方式、次数与期限;
  2、 退回补充侦查后的期限计算;
  3、 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要点:1、法定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176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要点:不起诉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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