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第71条第2款: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新法第91条第2款: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变化:
1、增加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
2、删除有碍侦查可以不通知的情形;
3、删除通知所在单位的义务,必须通知家属。
解读:
1、之所以要求逮捕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是为了防止将其羁押在其他场所,而看守所的看押、提讯、安全、警戒、监督等制度则较为完善,有利于防止发生刑讯逼供和逃跑自杀等情况。
2、拘留后至迟应在24小时内送看守所,而逮捕后应立即送看守所,原因是:拘留后可能需要其协助收集证据,抓获同案犯,而采取逮捕措施的,事先已掌握了必要证据,一般不具有紧迫性,而且多数被逮捕的嫌疑人之前已经被拘留,羁押在看守所中,没有必要再规定较长的时限。
3、与拘留不同,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案件已经经过了较长一段时间的侦查,嫌疑人往往已经被拘留了一定时间,相当部分的侦查工作已经完成,一律通知其家属,一般也不会妨碍侦查。
4、删除可以通知所在单位,只保留通知其家属,是为了防止推诿。此后,只要家属没接到通知,就是违法,而无法再以通知了所在单位为理由搪塞。
考察方式:
注意逮捕和拘留相关内容的对比。
1、拘留后应立即送看守所,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而逮捕后应立即送看守所。
2、拘留: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通知其家属;而逮捕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通知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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