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第96 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新法第37条: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变化:
从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侦查机关有权派员在场监督,改为不得监听(意即不得在场监督)。
解读:
根据旧法,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监督,实践中则演变成应当派员在场监督,当事人无法畅所欲言,更无法反映程序违法,新法规定不得监听(这是国际公约普遍遵循的最低程序正义标准,侦查人员只能在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监督),以保障律师和当事人的自由交流。
考察方式:
只会作为一个选项出现。较为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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