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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指定辩护: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辩护的种类: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详细内容P141-143)
辩护人的范围: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的人不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8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8)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员期间,不得执业。 (9)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 身份担任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