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形式
| 一审程序 | 由审判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 |
二审程序 |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
再审程序
| 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
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
特别程序 | 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注意事项:
1.人民陪审员只参加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案件的合议庭。
2.非讼程序案件不适用陪审制。
二、回避制度
适用对象 |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 | |
回避方式 | 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指定回避 | |
申请回避 | 时间 | 案件开始审理时;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 |
程序 | 1.审判人员的回避,院长决定; | |
效力 |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法院作出决定前,被申请的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本案工作。 | |
救济 |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
注意事项:
1.证人、诉讼代理人、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2.被决定回避的人员无权申请复议。
3.审判人员回避后,诉讼程序不需要重新进行。
三、公开审判制度
概念 |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 |
例外 | 法定不公开(绝对) |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
依申请不公开(可以) | 涉及商业秘密和离婚案件。 |
注意事项:
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判时一律公开。
四、两审终审制度
概念 |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 |
例外(一审终审) | 最高法院审理案件所做的判决、裁定。 |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 |
一审中以调解书结案的案件。 | |
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 |
小额诉讼程序。 | |
一般的裁定书。 |
注意事项:
1.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2.小额诉讼程序一律一审终审,包括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离婚案件,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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