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诉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诉的主体 | 当事人。 |
诉讼标的 |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诉的理由 | 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
注意:
1.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原告基于该诉讼标的所提出的具体请求。
2.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物是诉讼标的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3.诉的主体≠诉讼主体。法院是诉讼主体,但不是诉的主体。
二、诉的分类
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一)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积极的(或肯定的)确认之诉 | 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 |
消极的(或否定的)确认之诉 | 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存在。 |
(二)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
给付财物之诉
| 给付特定物 |
给付种类物 | |
给付行为之诉
| 积极给付之诉(作为) |
消极给付之诉(不作为) |
(三)变更之诉: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法律关系,又称形成之诉。
注意事项:
1.判断诉的分类的标准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的答辩意见无关。
2.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中可能包含确认之诉的内容。但只要出现了给付或者变更的请求,就只能是给付之诉或者变更之诉。
三、反诉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特征
| 主体特定 | 本诉的被告是反诉的原告,本诉的原告是反诉的被告。 |
请求独立 | 反诉独立于本诉而存在,不因本诉的消灭而消灭。 | |
目的对抗 | 反诉≠反驳 | |
提出条件
| 主体条件 | 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
时间条件 | 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 | |
管辖条件 | 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 |
牵连关系 | 本反诉之间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 |
注意事项:
1.本反诉之间要求具有牵连关系,但不要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
2.反诉与反驳存在本质差异。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而反驳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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