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
管辖恒定
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 02 /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基层法院 | 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有基层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第17条 | |
中级法院 | 1.重大且涉外案件 | 《民事诉讼法》第18条 | |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
3.最高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 (1)海事海商案件 | ||
(2)公益纠纷案件 | |||
(3)知识产权案件 | |||
(4)仲裁相关案件 | |||
高级法院 |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民事诉讼法》第19条 | |
最高法院 |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民事诉讼法》第20条 | |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
注意事项:
1.只有重大且涉外的案件才由中级法院管辖,而并非所有涉外案件均由中级法院管辖。
2.知识产权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审理。
3.与仲裁相关的案件(除了国内仲裁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以外)均由中级法院管辖。
/ 03 /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的诉讼管辖。
原则 |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 ||
例外 | 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民事诉讼法》第22条 |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 |||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
5.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 | 2015年《民诉解释》 | ||
6.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
7.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04 /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合同纠纷
|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 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 1.有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准; | |
2.没有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准。
| ①给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
②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
③交付其他标的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
④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 ||||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 1.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约定履行地的,约定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权管辖; | |||
2.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约定履行地的,约定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
侵权纠纷
|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 ||
产品、服务侵权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
/ 05 /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发言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排除了当事人的协议管辖。
地域专属管辖
|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第33条
|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法院管辖。 | ||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
涉外专属管辖 | 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
注意事项:
1.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该处不动产纠纷仅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06 /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共同管辖 | 法院角度 | 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案件都具有管辖权。 |
选择管辖 | 原告角度 | 原告有权在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作为案件的管辖法院。 |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
/ 07 /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成立条件 | 1.须书面约定。口头协议无效。 | 《民事诉讼法》第34条、2015年《民诉解释》第30~34条 |
2.仅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 ||
3.仅适用于第一审法院。 | ||
4.仅适用于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
注意事项:
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的法院,协议并不因此无效。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 08 /
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功能 | 是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 |
主体 | 发生在同级法院或上下级法院之间。 |
条件
| 1.法院已受理案件 |
2.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 |
3.受移送法院被认为对案件有管辖权 | |
注意
| 1.移送只能进行一次。若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案件也没有管辖权,则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
2.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当事人住所地或局所地变更为由移送案件。 | |
3.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由最先立案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后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且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情形 |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民事诉讼法》第36条 |
2.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法院的全体法官需要回避或有管辖区的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自然灾害)不能行使管辖权,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民事诉讼法》第37条 | |
3.两个以上的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积极或消极),且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争议,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三)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获得管辖权。
注意事项:
1.向上转移时,第一种情形在上级法院作出决定后管辖权发生转移;第二种情形在经过上级法院同意后管辖权发生转移。
2.向下转移时,下级法院不得主动报请上级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交自己审理。即上级法院可以将案件依法转移给下级法院,但下级法院不得主动要求上级法院。
/ 09 /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功能 | 对级别管辖的变通调整。 | |
主体 | 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 |
向上转移
| 1.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由自己审理更为合适时,有权决定把案件调上来自己审理。 | |
2.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 ||
向下转移
| 条件 | 认为确有必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
情形
| 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 |
2.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 ||
3.最高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
注意事项:
1.只有本案当事人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三人(包括有独三、无独三)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2.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
3.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能再审。
4.应诉管辖:当事人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②未提出管辖权异议,③且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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