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
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公民 | 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终止。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
/ 02 /
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公民
| 有诉讼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无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
/ 03 /
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原则 | 本案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 |
例外
| 1.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等。 |
2.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组织。 | |
3.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 |
注意事项:
1.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的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对于当事人适合与否,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来,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联系。
2.有诉讼权利能力不一定是适格当事人。而适格当事人一定有诉讼权利能力。
/ 04 /
当事人变更
当事人变更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原诉讼的当事人依法被变更或变动为新的当事人的一种诉讼现象。
自然人死亡 | 由继承人继承其诉讼权利义务。但若该民事权利义务具有人身性,则不发生当事人变更,直接导致诉讼终结。 |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 | 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诉讼权利义务。 |
注意事项:
1.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由原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2.当事人变更后,由受让人作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而不是重新开始诉讼程序。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 05 /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 06 /
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而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
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 诉讼标的 | 可以同一,也可以同种类。 |
代表人确定方式 | 1.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或者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 |
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 诉讼标的 | 只能同种类。 |
代表人确定方式 | 推选→协商(由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指定(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2.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
注意事项:
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法院的生效判决不仅对已经登记的权利人有拘束力,而且对未参加登记又在诉讼时效期间另行起诉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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