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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简称“有独三”)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参诉时间 | 本诉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不限于第一审程序) |
参诉根据 | 对本诉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
参诉方式 | 起诉(法院不能主动追加) |
诉讼地位 | 相当于原告(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
注意事项:
有独三提起的诉讼是一个独立的诉讼,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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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简称“无独三”)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参诉时间 | 本诉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不限于第一审程序) |
参诉根据 |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参诉方式 | 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
诉讼地位
| 1.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 |
2.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他人制约; | |
3.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起上诉; | |
4.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涉及无独三承担实体义务时,应有该无独三参加。 |
注意事项:
1.无独三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2.无独三是否有权提出上诉和参与调解,要看他是否承担义务。
3.有独三与无独三都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均为案件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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