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
书证VS物证
书证 | 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或思想证明案件待证事实。 |
物证 | 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物理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 |
/ 02 /
视听资料VS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 | 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及其他视听信息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材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如照片、电影胶片、录像带、录音带等)。 |
电子数据 | 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
注意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有一定的交叉。因此,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使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 03 /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作证资格 | 除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 |
作证方式
| 1.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或者若该证言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 | |
2.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准许的除外。 | ||
3.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 ||
4.原则上,证人经法院通知应当出庭作证。但有下列情形,经法院许可,可以不出庭作证:①健康原因;②路途遥远且交通不便;③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④其他正当理由。 | ||
证人费用
| 范围 | 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及误工损失。 |
承担 | 败诉方当事人。 |
注意事项:
1.只有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才不能作为证人。而证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直接关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证人。
2.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使用回避制度。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人可以成为证人。
/ 04 /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所作出的结论。
鉴定人
| 启动方式 | 依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启动。 | |
申请时间 | 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 ||
鉴定人出庭
| 应当出庭的情形
| 1.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 |
2.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 | |||
拒绝出庭的后果
| 1.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
2.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 |||
有专门知识的人
| 启动方式 | 依当事人申请。 | |
申请时间 | 举证期限届满前。 | ||
参诉功能
| 1.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视为当事人的质证); | ||
2.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 |||
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其他庭审活动。 |
注意事项:
1.只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的,鉴定人就应当出庭,不论其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2.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费用由申请方当事人承担。
3.有专门知识的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 05 /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当事人的承认,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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