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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
(一)举证期限的概念
举证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二)举证期限的确定
举证期限由法院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
(三)举证期限的延长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四)逾期举证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不予采纳 | 1.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 |
应予采纳
| 2.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 |
3.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 |
【小贴士】
1.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2.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 02 /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根据自己的需要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另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依职权调查收集
|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
2.涉及身份关系的; | ||
3.涉及公益诉讼的; | ||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 ||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 ||
依申请调查收集
| 1.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经法院依职权调取; | |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
3.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 | ||
申请时间 | 举证期限届满前。 | |
救济 | 对于法院不予准许的通知,可以向受理申请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
【小贴士】
1.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无需质证,而依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视为申请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2.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仅限法定情形,否者将违反平等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
/ 03 /
质证
(一)质证的主体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
【小贴士】
法院是证据认定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
(二)质证的客体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包括依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三)质证的方式
质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质证。
【小贴士】
1.不公开质证≠不质证
2.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 04 /
认证
(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
1.未成年、精神病患者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二)关于证明力大小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小贴士】
1.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能否作为证人,要看其能否正确表达意思。
2.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的证言能否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要看其证言内容与其年龄、智力是否相当。
3.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厉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其证明力是否小于其他证言,要看是否有利于该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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