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 |
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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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 1.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约定履行地的,约定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权管辖 |
/ 02 /侵权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 |
产品、服务侵权 |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权管辖 |
信息网络侵权 |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
/ 03 /常考适格当事人的确定
个体工商户 | 1.有字号的,告字号;无字号的,告登记的经营者 |
个人合伙 | 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被告 |
无、限人致人损害 | 以无、限人本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
提供劳务致人损害 | 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
劳务派遣致人损害 | 1.以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 |
职务行为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致人损害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告 |
/ 04 /如何区分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有独三、无独三
首先 | 找出本案的原、被告 |
其次 | 找出本案的诉讼标的 |
最后 | 寻找待判断的主体与本案的原、被告是否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相类似的法律关系: |
/ 05 /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原则上,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但司法解释存在以下特殊规定: | |
无过错责任 | 1.高度危险作业:由加害方对受害方有故意承担举证责任 |
其他情形 | 1.专利纠纷:由侵权产品生产者对产品制作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
/ 06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本证、反证
1.需要证明的事实为证明对象,讨论证明责任的分配;不需要证明的事实不是证明对象,不讨论证明责任的分配。 |
/ 07 /关于调解书的制作
1.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但符合法定情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
/ 08 /一审终审的情形有哪些
1.最高法院审理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 |
/ 09 /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
1.一审中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 |
/ 10 /一事不再理的例外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若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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