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解读】
一、普通共同诉讼
概念 |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
特征 | 诉讼标的同种类,可分之诉,可以合并审理 |
内部关系 | 各共同诉讼人之间行为独立,其中一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效力 |
二、必要共同诉讼
概念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且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 |
特征 | 诉讼标的同一,不可分之诉,必须合并审理 |
内部关系 | 其中一人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生效 |
三、常考的必要共同诉讼类型
(1)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
(2) |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 |
(3) | 连带保证合同 |
(4) |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以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
(5) |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
特别注意:
1.普通共同诉讼有多个诉讼标的,其本质是若干独立可分之诉,经当事人同意,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才可将其合并审理,并分别判决。
2.必要共同诉讼基于同一个诉讼标的,其本质是一个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合一判决。
3.普通共同诉讼的合并审理是将若干诉讼标的合并,为诉的客体的合并;必要共同诉讼的合并审理是将若干当事人合并,为诉的主体的合并。
【典型题解】
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
B.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
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D.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参考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本案中,甲、乙二人一同被银行起诉,将甲乙两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事实程序中的情况属于诉的主体合并。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本案中,乙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甲、乙二人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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