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解读】
一、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是指诉讼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免证事实不是证明对象,无需证据证明。
免证事实包括:
1.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所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所推定的事实;
5.已为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生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实施;
8.自认的事实。
二、证明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果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由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推定其主张的事实不成立。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即主张积极事实的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例如,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成立、生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三、证明标准
原则 | 对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例外 |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注意 | 证明标准以证明责任为前提。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才需讨论证明标准,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无需达到证明标准 |
【典型题解】
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B.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C.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D.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参考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本题中,王某主张钱某欠钱不还,王某应当对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选项B说法正确。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本题中,钱某向法院提交的收条中包含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的内容,构成其向王某借款这一事实的承认。
选项C说法错误,选项D说法正确。本题中,钱某提交的收条是证明已经返还王某借款的事实的本证,而不是王某借款给钱某这一事实的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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