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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学校05年司考大预测文章——刑法

来源:233网校 2005年8月7日
近几年来司法考试在形式上的变动比较大,但在具体考查的内容和重点上变化却并不大,侧重理论掌握与运用的考查思路更是被严格遵守。2004年司法考试成功实现形式上的转型,基本上代表了今后司法考试出题的方向与特点。在此基础上,笔者对今年刑法试题考查的几个特征及可能的考点作以下总结和预测,为考生朋友最后冲刺助一臂之力。 
一、刑法试题考查的特征 
(一)重者恒重,考查将会更加细致 
历来的司法考试,对刑法总则的关注,多侧重于犯罪停止形态、犯罪共同形态、正当防卫、累犯和假释、数罪并罚等几个方面,对刑法分则的关注则侧重于侵犯财产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就考查的题型来说,这几个方面的知识点覆盖了所有的题型。尤其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案例分析题中,总分则相结合进行考查,对此,要求考生有全盘综合判断的能力。不仅如此,司法考试对这些重点的考查已经趋于极其的细致,大多是区分具体犯罪的形态问题,区分具体犯罪之间的细微不同,如2004年卷二的单选11题、19题以及多选的57题,都涉及到了盗窃罪与其它犯罪的区分问题。 
(二)理论性持续增强,对某些学术概念亦需关注 
司法考试对刑法理论的侧重,也是法律界的共识。那么如何应对呢?笔者认为,见到犯罪的认定或者案例事实的分析,在非常重视犯罪认定的同时,分析犯罪之间的关系(共同关系、罪数关系)和犯罪的停止形态,在此基础上考虑量刑的情节,即犯罪关系、犯罪形态上的量刑情节、数罪并罚以及缓刑、累犯、自首立功等。 
(三)考查细小琐碎,要注重归纳 
2004年司法考试的一个重大特点就是考点非常分散,试题综合性非常强。对分则的考查侧重从传统犯罪向涉及传统犯罪的新型犯罪(如保险诈骗罪),相反,传统型的犯罪,如侵犯人身犯罪、贪贿犯罪、渎职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则仅考查一个罪名。对于传统犯罪应该努力把握其犯罪构成要件,对每个具体犯罪,都要树立一个基本的观念,即每个犯罪都会有值得记忆和把握的特殊之处。另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综合性考查的题目,即在一个题目中涉及多方面的知识,如2004年卷二单选10题,考查刑法分则第三章多节的罪名。对于刑法解释、刑法条文本身,也应该特别注意准确记忆和把握。 
二、考点预测 
( 一)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部分最重要的考点当然是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形态、罪数等三个部分,其中的重点包括: 
1.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理解部分共同犯罪说。(2)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特别要理解不成立共同犯罪的各种情形。(3)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4)共同犯罪中的特殊问题。重点掌握共同犯罪与身份犯、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2.故意犯罪形态 
(1)既遂认定的标准。既遂认定的标准一定要结合具体犯罪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2)着手实行的认定。(3)“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自动性”的理解。(4)犯罪中止有效性的理解。 
3.罪数 
(1)转化犯、包容犯以及某些具有牵连关系但刑法分则却明文规定要数罪并罚的情形。(2)想象竞合犯。掌握想象竞合犯的概念、特征、处断原则,特别要熟悉一些典型的想象竞合犯。(3)集合犯。重点掌握两种典型的集合犯:赌博罪和非法行医罪。(4)牵连犯。特别要注意刑法分则中对某些牵连犯处断作出的特别规定。 
除上述三大部分之外,总论部分可能考查的重要知识点还有: 
1.刑法的适用范围 
重点掌握解决刑法空间效力的四项原则。 
2.犯罪客观要件 
(1)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实施积极行为的义务来源。(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3.犯罪主体 
(1)自然人犯罪主体。重点掌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2)单位犯罪主体。掌握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4.犯罪主观要件 
(1)罪过形式。掌握各种罪过形式间的区分。(2)刑法上的认识错误。重点掌握事实认识错误。 
5.排除犯罪事由 
(1)正当防卫。重点掌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限度条件、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特殊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重点掌握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分、避险的主体限制、限度条件。 
(3)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 
6.刑罚的体系 
(1)主刑。重点掌握死刑的适用条件,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的一系列规定。 
(2)附加刑。重点掌握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的有关问题。 
7.刑罚的裁量 
理解并熟记关于累犯、自首(特别自首)、数罪并罚、缓刑等量刑制度的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8.刑罚的执行 
理解并熟记关于减刑、假释两种行刑制度的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重点是假释。 
(二)刑法各论 
刑法分则规定了420多个罪名,常考的也就60多个,这其中又有15个必考罪名,它们是: 
1.侵犯财产罪 
(1)盗窃罪。(2)抢劫罪。(3)诈骗罪。(4)侵占罪。(5)敲诈勒索罪。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罪(3)强奸罪。(4)非法拘禁罪。(5)绑架罪。(6)拐卖妇女、儿童罪。 
3.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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