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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易混淆罪名的区分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日

3.本文的观点可能导致这样的现象:在民法上属于非法占有,而刑法却予以保护。然而,在民法上,非法占有确实不受到保护,但这在民法上只是意味着应当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应有状态,而不是说“因为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以该占有本身不受法律保护”。诚然,在与所有人相对抗的意义上说,行为人的占有确实是非法的,但相对于其他人而言,这种占有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即法律不允许他人任意侵害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也就是说,所谓民法不保护非法占有,意味着应当根据民法将财物返还给所有权人;而刑法保护这种占有,意味着他人不得随意侵害该占有。
4.根据本文的观点,司法实践上的一些难题可以得到解决。例如,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盗窃、抢夺或者抢劫他人占有的违禁品、赌资或者用于犯罪的财物等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抢夺或抢劫罪。行为人(甲)以欺诈方法从盗窃犯人(乙)那里骗取其所盗财物的(丙所有的财物),构成诈骗罪。行为人故意毁坏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债权人使用胁迫手段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如果债务人对财物的占有与债权人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的理由,就不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对抗具有合理的理由,则具有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4、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法分则对一些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明文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许多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这一要件,但根据条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也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都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要素,就不是构成要件要素。事实上,国内外的刑事立法都表明,构成要件要素分为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当某种犯罪明显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根据相关条文明显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刑法条文往往会省略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盗窃、诈骗、抢夺等罪就是如此。以金融诈骗罪为例。刑法分则之所以仅就集资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因为前者容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混淆,后者容易与贷款纠纷相混淆,而各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其他金融诈骗罪一般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刑法条文省略了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下主要以盗窃罪为例进行说明。 
犯罪构成要件具有两个方面的机能:一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机能;二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样具有这两个方面的机能。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盗用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例如,只是擅自将他人的自行车骑走一会然后又返还的,属于盗用行为;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成立盗窃罪。另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单纯毁坏财物的行为,也不成立盗窃罪。例如,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非法占有的目的中的“占有”(与作为侵犯财产罪客体的“占有”不同)与民法上的占有不是等同的概念,也不是仅指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因为如果将不法占有理解为单纯事实上的支配或者控制,那么,盗用他人财物时,行为人事实上也支配或者控制了该财物,于是盗用行为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因而成立盗窃罪,这便扩大了盗窃罪的处罚范围。又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时,具有支配、使用该资金的目的,但由于准备归还,所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成立职务侵占罪。如果将非法占有目的解释为事实上的支配、控制,就无法区分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行为人具有事实上支配或控制他人存款的意图,但由于其准备归还,所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则除了事实上支配、控制他人资金外,还不准备归还,即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图,所以不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事实上的支配目的,那么,就不可能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可见,只有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不法所有的目的,才能使这一主观要件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机能。具体地说,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首先,盗窃等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这一要素的机能是,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其次,行为人还具有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这一要素的机能是,将盗窃等取得财物的犯罪与毁坏财物的犯罪相区别。需要说明的是,所谓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并不要求完全遵从财物原来的用法,只是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即可。例如,为了取暖,将他人衣柜盗走后用于烤火的,也应认为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显然,这里的“处分”不包括单纯的毁坏。 
明确这一点,对于司法实践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例如,直接消费公私财产的行为,属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如有的(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职期间,连续使用公司资金私自出境10余次,花掉几十余万元;有的(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私自在娱乐场合使用单位资金消费。行为人主观上将公款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从了公款的经济用途,因而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导致单位丧失财产所有权。理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为人自己不法占有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单位)不法占有的目的。其一,刑法规定或者刑法理论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非是要表明行为人是为了永久性地剥夺他人的财产,并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从而说明行为对法益(财产)的侵犯程度,标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但不管是行为人本人非法占有,还是第三者非法占有,都同样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例如,甲为了自己有车开,盗窃了丙的一辆轿车,其行为侵犯了丙的财产。同样,甲为了乙有车开,盗窃了丙的一辆轿车后当场无偿交给乙使用,甲的行为也无疑侵犯了丙的财产;如果甲为了单位有车开,盗窃了丙的一辆轿车后立即无偿交付给单位使用,甲的行为仍然侵犯了丙的财产。由此看来,行为人是为了本人非法占有还是为了第三者非法占有,对法益的侵犯程度并不产生影响。从刑法的目的来说,丙的合法财产是受刑法保护的,不能说甲为了第三者或者某单位而盗窃丙的轿车时,丙的财产就不受刑法保护了。其二,刑法规定以及刑法理论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没有限定为“以本人非法占有为目的”;既然如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然包含以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三,将“非法占有目的”解释为包括使第三者或者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样能够使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前述两个机能:由于盗窃他人财物是为了使第三者或者单位不法所有,因而与盗用行为相区别;由于盗窃他人财物是为了使第三者或者单位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因而与毁坏财物相区别。其四,其他国家的刑事立法、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都没有将不法所有的目的限定为本人不法所有。例如,奥地利刑法第127条以下规定的各种取得财产的犯罪的主观要件都是“意图为自己或者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不限于本人的利益;瑞士刑法第137条以下所规定的取得财产的犯罪的主观要件都是“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他许多国家的刑法也是如此。 
明确这一点,对于认定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从宏观上说,不要因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主观要件,便认为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人获得利益。实际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定罪与量刑从根本上考虑的是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当行为人是否获得利益与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出现不一致的现象时,司法人员应当注视的是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而不是行为人是否获取了利益。从微观上说,明确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使第三者或单位非法占有,可以解决许多具体问题。例如,当行为人为了单位利益而指使他人或者直接实施盗窃行为时,仍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完全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认定为(自然人)盗窃罪。再如,由于非法占有目的包含使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盗窃等行为并不限于将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而是包括将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又如,在共同盗窃案件中,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人,只要明知他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实施盗窃的帮助行为的,也成为盗窃罪的共犯。 
5、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 
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是严重且常发的案件,但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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