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的刑法学考题,虽然大体遵循了多年以来的出题思路,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动向。
第一,理论性增强。脱胎于律师考试的统一司法考试被寄予了厚望:被认为是提高法律人水平、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但是,司法考试一直面临着“理论水平低,背背法条就可以考过”的指责。这种指责可能部分的来自于社会上所谓的“法学博士考不过法学硕士,法学硕士考不过法律本科,法律本科考不过非法律本科”的传言。姑且不谈这样那样的传言,单从国家设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初衷以及这一制度所承载的使命来看,加大难度、提高理论深度可以说是司法考试的发展方向。中外法制史科目的增加、论述题题型的出现,无不在悄悄的诉说着司法考试理论性增强的事实。在目前的考试科目中,中国刑法学本身的特点,使它成为了增强考试难度、提高理论深度的非常好的选择。在2004年的考题中,已经出现了理论性非常强的题目,诸如卷2第15题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罪过问题,第16题关于罪刑法定与类推解释、扩张解释的关系的问题。这种几近于纯粹考核理论的题目在过去几年的司考中是未曾出现的,这可以说是理论性增强趋势的显微镜下式的放大!这点值得我们予以适度关注。
第二、冷僻知识点被考核。在2004年的刑法学考题中,出现了一些虽然从刑法学的知识体系上看非常重要但是从司法考试(包括其前身律师考试)的角度而言明显属于非重点的冷僻知识点的题目,诸如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罪刑法定原则、战时自伤罪、量刑的从轻、从重与减轻。这说明,去年的刑法学试题在某种程度上走出了“轻者恒轻”的规律。这点,也是值得我们适度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