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有关罪数的问题,是每年必考的内容,考点重复出现的概率很大。相关概念有
1.一罪与数罪,通称罪数,指犯罪行为的个数。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刑法理论上通常将一罪分为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等类型。
2.实质的一罪,是指以一个行为为基础构成的犯罪类型,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3.法定的一罪,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为一罪的犯罪类型,包括结合犯、惯犯等。
4.处断的一罪,是指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定罪量刑时按照一罪处理,而不实行数罪并罚的犯罪类型,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5.数罪,是指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数罪分为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的数罪和不实行数罪并罚的数罪等。
例: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2002年试卷二第43题)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B.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
C.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答案剖析:ABCD。本题考查结果加重犯。 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充足一个基本犯罪的全部要件的基础上,又发生了更为严重的情节或导致了更为严重的后果。即加重犯分为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两种。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具备一个基本犯罪的全部要件的基础上,又发生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法律上就加重的结果明确规定了高出基本犯的法定刑一格的法定刑。结果加重犯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这是结果加重犯的法律特征,所以,并不是任何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就是结果加重犯。从法律形式上看,只有当刑法在某种基本犯罪的基础上,根据基本犯罪行为发生的严重结果,又规定一个相对独立的罪刑单位时,才可成立结果加重犯。 A对,因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据此,A项表述“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应为情节加重犯,而非结果加重犯。 B对,因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据此,B项表述“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在一般情况下,应为情节加重犯。 C对,因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据此,法律对强制猥亵妇女的,未曾规定情节加重或结果加重,C项表述“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D对,因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据此,D项表述“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是情节加重犯,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应当注意: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特征是法律上就加重的结果明确规定了高出基本犯的法定刑一格的法定刑,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