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1)关于回避的事实;(2)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3)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的事实;(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证据本身不是刑事诉讼
证明的对象。
【特别提示】检察院《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三、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某些当事人对应予认定或者阐明的案件事实或者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收集或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认定或主张事实有不能成立危险的后果。
【特别提示】
1.公诉案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承担。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陈述。
4.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被称作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指我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5.根据现行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有证明责任。
四、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又叫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达不到证明标准的疑罪应当从无处理。
有罪认定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情节清楚,是指刑法规定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一切事实均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经过查证属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解决;全案各部分事实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也就是说,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从整体上必须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明体系,从中得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排他的。即根据证据既可以充分认定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也排除其他任何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