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的形式的分类
以共同犯罪是否任意形成为标准 |
任意共同犯罪 |
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人能单独实施的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该种犯罪的共同犯罪。 |
必要共同犯罪 |
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必须有二人以上才能构成的犯罪,一般而言,此类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均会体现出多人参加的特点。 | |
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 |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
指各共犯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已经形成的共同犯罪,某些行为如窝藏、包庇行为只有事先有通谋时才构成共同犯罪。 |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
指各共犯人的共同犯罪故意,不是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的共同犯罪,这种共同犯罪故意多在着手实行犯罪时或过程中形成。 | |
以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为标准 |
简单共同犯罪 |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就是简单共同犯罪。这种情况下,各共犯人都是正犯(实行犯)。在刑法理论上又叫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成立共同正犯的基本条件是:①有共同犯罪的意思;②有共同犯罪的事实。对简单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应遵循以下原则:①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②区别对待原则;③罪责自负原则。 |
复杂共同犯罪 |
指共犯人之间有一定分工的共同犯罪,也即共犯人中有实行犯、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的情况。 | |
以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 |
一般共同犯罪 |
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包括两种情况。 |
特殊共同犯罪 |
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集团的特征是:①人数较多;②较为固定;③目的明确。 |
三、共犯人的刑事责任
分类 |
处罚原则 | |
主犯 |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按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2)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
按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 | |
(3)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 ||
从犯 |
(1)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的实行犯。 |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2)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帮助犯。 | ||
胁从犯 |
被迫参加犯罪。 |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教唆犯 |
(1)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 |
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
(2)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 |
应当从重处罚。 | |
(3)被教唆的人未犯被教唆的罪。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四、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1、共同正犯
(1)当所有正犯者都自动中止犯罪时,均成立中止犯。
(2)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正犯实行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正犯就是中止犯;其他没有自动中止意图与中止行为的正犯,则是未遂犯。
(3)如果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均不成立中止犯,而应成立既遂犯。因为共同正犯者之间具有相互利用、相互补充的关系,形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即使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也不能认为中止了“犯罪”。
2、教唆犯、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