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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题一——刑法概说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8日

 

五、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我国现行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这段期间内所发生的行为,如果未经法院审判或判决未确定,应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从旧)。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现行刑法(从轻)。

3)当时的法律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比现行刑法重,则应适用现行刑法(从轻)。

4)如果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修订后的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当时的法律要轻,也不例外。

相关司法解释对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1)对于行为人19979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适用1979年刑法(即行为时法,以下简称旧刑法)第77条的规定。

2)对于酌定减轻处罚、累犯的认定、自首的认定、立功的认定、缓刑的撤销、假释的适用与撤销等问题,应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进行处理。例如,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旧刑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

3)对于旧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根据旧刑法需要类推处理而没有处理的,不管现行刑法是否规定为犯罪,都不得以类推方式定罪量刑。

4)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而行为连续或继续到1997101日以后的,对1997101日以后的行为适用现行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1)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2)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3)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4)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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