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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常见问题归纳(1)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8日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行为人有条件履行法定义务,且该法定义务的实施可中断危害结果产生的因果链条,但由于行为人未履行该法定义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产生。

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仅仅解决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的问题,具备该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行为已构成犯罪,还需结合犯罪构成其他三要件加以分析。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三者的区别
犯罪预备所主观基础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客观基础是具有为进一步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未遂有三个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犯罪未得逞,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制止,自然力对抗破坏以及犯罪人自身的原因,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犯罪中止有三个特征:及时性,即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之中;自动性,即犯罪分子在自己认为有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的意愿而自动地放弃了犯罪;有效性,即在犯罪完成以前停止继续实施犯罪的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的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与犯罪未遂的被动性有根本的区别,一个是“非不能,不为也”,一个是“非不为,不能也”。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1、归案方式不同,自首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归案,坦白是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含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归案和被群众扭送归案;
2、归案态度不同,自首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自愿即基于意志以内原因归案;坦白是犯罪嫌疑人被迫即意志以外原因归案;
3、归案时司法机关对案情掌握不同,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代的犯罪事实司法机关有可能尚未发现或虽已发觉但尚未确定犯罪人;坦白的犯罪嫌疑人交代的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已发现或基本掌握。
追诉时效计算的种类
1.一般起算时间,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特殊起算时间:犯罪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时效的中断:在前罪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期限从后罪之日起计算。
4.时效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国安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时效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时效限制。
法条竞合的概念和运用的原则
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触犯数个互相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法条竞合适用法律的原则:一般应实行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符合持殊法的要件的,适用特殊法。但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实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适用一般法。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1、前者系一行为数结果;后者系一行为一结果
2、前者一行为可分别与数结果组合成数罪;后者一行为一结果不可能组成数罪3、前者触犯的数罪各不相同;后者触犯的条文之间具包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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